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第二部分

来源:本网 时间:2016-10-26 11:57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111 《老年人优待证》的审核转报     1.《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老龄办〔2004〕15号)
   第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的申领:
    ……2、各设区市(含在各地的省直、中直单位)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办法,由各设区市老龄委办公室制定。
    2.《漳州市贯彻<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漳老龄办〔2005〕30号)
    ……3、各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在各地的中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老年人,由本单位人事(干部)股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城镇居民中无工作单位的老年人,由社区居委会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农村老年人,由乡(镇、场)老龄委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
其他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2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核发、核销的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三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其他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3 对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4 保障性住房申请初审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

2.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登记;

3.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3.《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4.《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推行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及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  
行政权力其他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5 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审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
    第一条 免费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6 伤残抚恤工作中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发布,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修订)
    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行政权力其他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7 授予老年人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的称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其他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8 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的初审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
    第十九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其他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9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时如需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办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其他 党政综合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0 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与奖励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其他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1 授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称号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累计三次被评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2 再生育申请受理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 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二)规范第三孩审批办理。精简和规范程序,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的对象,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三孩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其他 卫生计生办
、卫生计生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县卫计局委托事项
123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其他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4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者情况的再次核实及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其他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5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6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初审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2.《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
    四、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奖励扶助保持一致。资格确认程序中各阶段确认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闽人口发〔2006〕51号),资金发放及整个工作流程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05〕39号)。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其他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县卫计局委托事项
127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八条第一款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其他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8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129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救援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0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1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2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3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4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处理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5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的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6 组织地震灾后恢复生产     《防震减灾法》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137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8 河道管理(含子项2项) 1.协助配合对河道的管理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调剂解决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139 信访事项受理、办理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0 民间纠纷调解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司法部令第8号)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1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1.《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3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4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禁毒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含3个子项) 1.实行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3.换发和补发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146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的审核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或有形市场的建立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8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9 协助处理农产品安全事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150 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1 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保护     《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2 狂犬病防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153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4 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其他 林业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5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156 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7 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法》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8 建立护林组织     《森林法》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其他 林业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9 组织封山育林     《森林法》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其他 林业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0 组织全民义务植树     《森林法》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其他 林业站  
161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1.《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其他 林业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2 组织和开展抗旱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3 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防洪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164 汛前检查、监测与汛期防汛准备     1.《防洪法》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2.《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5 汛期对群众安全的保障     《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6 汛期结束后组织土地复垦和补种林木     《防洪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农业服务中心  
167 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168 村集体财务审计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9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二)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四)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170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农业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171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财产核实登记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财政部令第37号)
    第十三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以下简称居民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2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放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
    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财政部令第37号)
    第十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具体补偿金额张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张榜公布后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查认定,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应全部返还财政部门。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3 组织参与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十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4 组织开展农业普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农业服务中心  
175 组织参与经济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6 组织开展人口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7 农村基层统计     《统计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8 组织参与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9 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渔业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80 授予义务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称号     《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其他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8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核准     《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182 组织开展科学文化知识普及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8号)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其他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83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8号)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184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或规划设计造成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补偿     《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185 组织开展土地整理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其他 国土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86 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1.《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堆放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村庄和集镇规划统一划定,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提倡垃圾经营产业化,逐步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对从事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其他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87 对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处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其他 乡村规划所、村建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88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其他 乡村规划所、村建站  
189 对受损农村公路的抢修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
    第二十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其他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190 对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其他 人民武装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1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相关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其他 人民武装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2 建立民兵组织     《兵役法》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其他 人民武装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3 妇女权益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 妇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4 社会抚养费征收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行政征收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征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4.将征收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县卫计局委托事项
195 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新农合个人新参保登记;
2.新农合个人参保信息变更;
3.新农合续保缴费确认;
4.新农合参保关系转入;
5.新农合参保关系转出;
6.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申报;
7.新农合10类特大病种申报;
8.新农合重大疾病申报;
9.新农合转外就医备案;
10.新生儿、百岁老人登记;
11.新农合市外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2008〕7号)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莆城合管委办{2015}5号1.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缴纳,由村(居)统一组织登记造册、收缴、开具新农合缴费专用发票,筹资过程中不得出现搭车收费或拒绝农民参合的情况。2.村(居)合医组收缴的参合资金应在3日内缴到区财政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并把农村商业银行出具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收入凭证交给镇(街道)合医办,再由镇(街)合医办将各村(居)(代收单位)上缴的现金收入凭证,统一集中汇总后,上缴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 公共服务事项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经办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对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予以追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6 公民民族成份的调查核实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行政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调查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调查对象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其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7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8 重残一级、二级护理补贴的初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 号)
第五条  申领程序和发放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对。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行政权力其他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9 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材料的初审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 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残联〔2012〕241号)
第五条  ……确定救助对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经街道(乡镇)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区)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区)残联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
行政权力其他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00 扶残助学材料的初审 1.《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
行政权力其他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县残联委托事项
201 残疾人托养补贴材料的初审 1.《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
公共服务事项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县残联委托事项
202 残疾人“两项补贴”材料初审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
公共服务事项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县民政局委托事项
203 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04 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05 组织统计调查 《统计法》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其他权责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2.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3.私自出售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获利的;
4.未能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使调查数据失真,影响分析和决策的;
5.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06 无障碍改造的初审 根据《福建省“十二五”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无障碍设计规范》,因地制宜制定当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制定《关于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市残联〔2012〕127号
行政权力其他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县残联委托事项
207 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五)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政府对特困群体的缴费给予重点补助。(六)坚持属地管理。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八)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按规定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费用征缴、发卡等工作. 公共服务事项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经办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筹资基金流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对侵占、挪用筹资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予以追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8 第二代残疾人证申报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服务。
2、《关于制定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闽残联组联[2008]320号)第二项申办原则;
3、《关于制定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闽残联组联[2008]320号)第四项申办程序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审核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核转报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转报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09 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领取 1、《关于下发2014年度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康复项目辅助器具的通知》(莆市残联[2015]30号);
2、《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达201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莆市财社[2014]116号);
3、《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达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莆市财社[2014]166号)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210 申请白内障复明手术   闽残联康复【2012】45号《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光明行动”项目实施方案>通知》、莆市残联【2012】22号《关于印发<莆田市2012年“光明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4.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1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乡村规划所、村建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2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公共服务(一般管理类)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3 计生证明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公共服务(一般管理类)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吻合、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出具虚假的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二)出具假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明;(三)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婚姻、生育情况;(二)通过骗取、行贿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证明;(三)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生育服务证的管理规定;(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
 
214 门牌证办理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二十二条 楼(院)、门牌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并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放相应的门牌证。
    门牌证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公共服务(一般管理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15 贫困证明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2.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5.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公共服务(一般管理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16 申领救灾救济资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 649号)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3-4] 
公共服务(一般管理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17 五保户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公共服务(一般管理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8 农村设置公益性骨灰堂(楼、塔)初审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三款: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暂停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的通知》(闽民事〔2012〕85号)
    第一条 暂停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各地民政部门立即暂停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待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再按新的规定办理审批;已经受理正在审批过程中的,要中止审批;已完成审批正在建设的,要加强监管,防止违规建设和经营。对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的审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权力其他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服务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 农村个人住宅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行政审批类 国土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220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最新修正版)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行政审批类 农业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最新修正版)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2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的通知(农质安发[2006]9号)附件1:第三条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附表1、2);(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第五条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附表3,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工作机构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六条 地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类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22 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涉水工程的建设方案或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行政审批类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3 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24 无违法、无参与邪教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共服务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25 《老年人优待证》的审核转报     1.《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老龄办〔2004〕15号)
   第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的申领:
    ……2、各设区市(含在各地的省直、中直单位)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办法,由各设区市老龄委办公室制定。
    2.各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在各地的中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老年人,由本单位人事(干部)股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城镇居民中无工作单位的老年人,由社区居委会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农村老年人,由乡(镇、场)老龄委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
其他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26 网格化服务管理 矛盾纠纷调处 1.省综治委《关于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建设的指导意见》(闽综治委【2012】27号);
2.市综治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区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综治委【2014】18号);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治安巡逻防控
应急处突
外口服务管理
重点人群管控
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场所管理
视频监控管理
平安法制宣传
占道摆摊整治
交通违章查纠
环境卫生管理
职能部门代理事务
代办群众事务
227 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五、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28 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1.乡镇宗教工作情况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及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统一检查,统一考评;列入乡镇党委书记年度述职报告重要内容之一。 
    2.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没有完成目标责任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29 森林防火责任书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职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3.履行职责过程中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行为。
 
230 火化率完成情况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其它 乡镇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职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3.履行职责过程中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行为。
 
231 综治(平安建设)责任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2006  1  16  ) 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制,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各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2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3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以上责任目标,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  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3 安全目标责任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4 精准扶贫 组织保障
    (一)严明领导责任。各乡镇、村(居)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强化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形成各级领导班子职责明确、任务具体、逐级负责、密切协作的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职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3.履行职责过程中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行为。
 
23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其他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职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3.履行职责过程中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行为。
 
236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本)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指导协调 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职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3.履行职责过程中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行为。
 
237 网格化环保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以设区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属地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依托各地按照《两办意见》划分建立的城乡社区网格为细胞单元,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保监管格局。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保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民生环境的突出问题,努力服务“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建设。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整改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8 黄标车淘汰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第十一条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整改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9 废旧塑料回收行业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整改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0 石材行业整治 排查、宣传、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一)严格控制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二)严格控制建筑饰面石材加工规模(三)加快建设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四)综合利用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
其他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整改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涉及违法用地的,进行强制拆除  
241 协助开展“扫黄打非”     1.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十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扫黄打非”进基层的指导意见》(扫黄打非办联〔2016〕1号) 指导协调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的;
2.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2 组织开展文物安全防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四、重在保护(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3 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未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的奖励与优惠规定;(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其他 卫生计生办、卫生计生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4 清理整治“两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5)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其他 国土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整改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5 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转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莆政办〔2012〕157号)
    第六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村(居)委会承担对低收入家庭的材料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6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转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7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个体)从业资格证的初审     《关于下放“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莆市残联〔2012〕55号)                                                        
    二、审批程序    具备开办条件,拟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盲人从事个人按摩的,须持本人申请及相关证件,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初审核后(4个工作日),报县(区)残联审批(4个工作日)。                                                   
行政权力其他类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8 夜市摊点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公共服务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9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含4个子项) 1.对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园庄镇、钟山镇、游洋镇、菜溪乡、社硎乡、石苍乡、书峰乡无此事项
2.对渡口渡运的安全检查
3.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渡口渡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250 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枫亭镇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全县各乡镇只有枫亭镇有此事项
251 对海洋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第三款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252 海洋生态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其他 枫亭镇农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全县各乡镇只有枫亭镇有此事项
253 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的综合治理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254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行政权力(其他) 榜头镇“小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过程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2.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全县各乡镇只有榜头镇有此事项
255 辖区内测量标志的协助保护     《福建省测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行政权力(其他) 榜头镇“小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2.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全县各乡镇只有榜头镇有此事项
256 配合电力部门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榜头镇“小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全县各乡镇只有榜头镇有此事项
257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行政强制 榜头镇“小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全县各乡镇只有榜头镇有此事项
258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行政权力(其他) 榜头镇“小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2.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全县各乡镇只有榜头镇有此事项
259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年1月7日)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行政权力(其他) 榜头镇“小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未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2.对不符合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予以批准;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全县各乡镇只有榜头镇有此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