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苍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有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
(四)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听证条件的;
(五)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交办、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等)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复杂需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参加集体讨论的领导成员应包括主要领导、分管法制领导、案件承办部门分管领导、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分管领导及执法机构领导。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如主要领导无法参加,由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主持会议。案件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及相关业务处室参加会议。如案件涉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邀请相关人员参加集体讨论会。
第五条 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集体讨论由承办单位或法制机构负责记录,形成《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署姓名。如主要领导未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由法制机构将《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报主要领导审阅。
第八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九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实行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集体讨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由主持人征得参会领导成员同意,宣布组织再次集体讨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在《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中。
第十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案件承办部门处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不适当的案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部门重新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
第十一条 经集体讨论同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被处罚人;在告知期间因申辩陈述、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变更处罚决定的,重新组织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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