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第五条第三、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经营非剧毒化学品的企业、非易制毒药品危化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申请条件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2.决定机构: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七、申请材料清单
(一)首次申请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申请人无需提交,部门内部核查)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书面承诺;
6.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2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
2.收费标准:无 。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零售、贸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结果送达方式:将证照移交到综合受理窗口。
十一、联系方式
1.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136综合窗口电话:0594-6975575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非夏令时)
2.地址:仙游县清源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136综合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12345或0594-2658556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授权委托书。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https://zwfw.fujian.gov.cn/)中下载。
4.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十五、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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