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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事指南

来源: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8-0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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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三、申请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初训或复训),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悬挂经营制度牌。

6、零售场所禁止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2.决定机构: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七、申请材料清单

1.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

4.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5.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证明;

6.行政审批委托书(非必要)。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2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

2.收费标准:无 。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结果送达方式:将证照移交到综合受理窗口。

 

十一、联系方式

1.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136综合窗口电话:0594-6975575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非夏令时)

2.地址:仙游县清源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136综合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123450594-2658556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授权委托书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https://zwfw.fujian.gov.cn/)中下载。

4.办理该事项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办件时无需提供,由审批部门内部核查。

 

十五、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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