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对企业实行备案。
三、申请条件
1.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经营备案,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企业登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yzd.chinasafety.gov.cn/)录入申请事项所需信息并提交申请(首次取证企业应进行网上注册)。
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2.决定机构: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2.决定。
七、申请材料清单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5.委托书(非必要);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
2.收费标准:无 。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表;
2.结果送达方式:将证照移交到综合受理窗口。
十一、联系方式
1.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136综合窗口电话:0594-6975575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非夏令时)
2.地址:仙游县清源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136综合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12345或0594-2658556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https://zwfw.fujian.gov.cn/)中下载。
十五、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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