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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8-0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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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

 

三、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2.决定机构: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2.决定。

 

七、申请材料清单

1.储存单位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2.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只提供证照文号、编码信息供调取验证)

3.经办人身份证(非必要),非法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

2.收费标准:无 。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单位备案表;

2.结果送达方式:将证照移交到综合受理窗口。

 

十一、联系方式

1.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136综合窗口电话:0594-6975575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非夏令时)

2.地址:仙游县清源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136综合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123450594-2658556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https://zwfw.fujian.gov.cn/)中下载。

 

十五、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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