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三、申请条件
1.符合相关规定。
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2.决定机构: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六、办理流程
1.受理;
2.决定。
七、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救灾款物申请审批表;
2.《受灾灾民救助花名册》;
3.《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品种及数量清单》
4.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需盖章);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
2.收费标准:无 。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批文;
2.结果送达方式:将证照移交到综合受理窗口。
十一、联系方式
1.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136综合窗口电话:0594-6975575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非夏令时)
2.地址:仙游县清源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136综合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12345或0594-2658556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https://zwfw.fujian.gov.cn/)中下载。
十五、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乡镇公开链接
部门公开链接
省内导航链接
省、部委链接
乡镇公开链接
部门公开链接
省内导航链接
省、部委链接
网站标识码:3503220045 闽ICP备05007465号-1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版权所有©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opyright © 2006www.xianyou.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