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1507-1200-2024-00006
-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8
- 发文字号: 仙应急〔2024〕31号
- 标 题: 仙游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仙游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10-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应急办(安监站):
为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秩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提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领域安全保障能力,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仙游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为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秩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提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领域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禁燃等实际,特制定《仙游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一、总体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区域限制、滚动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优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局,规范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任务目标
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促使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三、布点数量
综合考虑县域内属地乡镇区域面积、人口分布密度、经济总量、民俗活动特征、往年的布点等因素,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禁燃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数量控制性规划,即:按照每一千家庭户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1家、每一万家庭户布设长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1家的原则,合理确定相关乡镇布点数量(详见附件),其中长期烟花爆竹零售店许可经营期限1年、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经营期限3个月。各乡镇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各村(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四、布点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二)布点安全条件
1.符合我县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2.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3.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应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距离不少于50米;
6.实行专店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零售店最大允许存放量:不得超过300千克或300箱;
7.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服务保障
各相关乡镇要强化便民服务,加强与县应急局联动,强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事前指导,做到“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许可效率,切实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获得感。
(一)各相关乡镇应急办(安监站)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0日期间通过各自公布渠道,告知辖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要求和现场安全条件,并对辖区拟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进行摸底报名登记。
(二)各相关乡镇应急办(安监站)要成立服务小组于每年11月11日至25日期间,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本布点规划方案的要求,重点对辖区报名登记对象是否符合规划布点、现场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指导服务,对符合布点规划和安全条件的报名登记对象应及时告知登记对象可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和安全条件的报名登记对象应及时告知,避免报名登记对象现场核查不合格。
(三)各相关乡镇于每年11月25日前,确认本乡镇当年度拟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并书面上报县应急局;
(四)县应急局于每年的12月1日起,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申请,审核其申报材料,审查其安全条件,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发证。
六、其他要求
(一)各相关乡镇要严格控制布点数量,结合当地实际和历史沿革情况,细化村居(社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分布,方便辖区群众需求;要加大烟花爆竹的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做到规范经营、安全燃放。
(二)各相关乡镇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监管,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擅自买卖、转让、出租证照,严格实行一户—证;要强化辖区网格巡查,密切联动公安、应急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行为。
(三)县应急局要坚持“马上就办”的原则,严格按照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规范高效抓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审批工作,做到申请材料更减、办事时限更短,优化便民服务。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原则,强化县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监管,切实提升烟花爆竹领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四)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严格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县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严禁私自运输。严格落实回收代存制度,各零售店(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应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将未销售的剩余烟花爆竹清点整理分类封箱,移交到批发企业并配合做好登记签收工作。逾期未按要求进行代存,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予以处罚,构成犯罪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予以适时修订。
附件:仙游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附件
仙游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
乡 镇 |
布设规划控制数(家) |
长期零售店(家) |
|
枫亭镇 |
27 |
4 |
|
郊尾镇 |
30 |
5 |
|
盖尾镇 |
42 |
3 |
|
园庄镇 |
12 |
1 |
|
度尾镇 |
28 |
3 |
|
书峰乡 |
4 |
|
|
社硎乡 |
5 |
|
|
菜溪乡 |
6 |
1 |
|
钟山镇 |
8 |
2 |
|
游洋镇 |
1 |
1 |
|
石苍乡 |
2 |
|
|
西苑乡 |
1 |
|
|
合计 |
166 |
20 |
说明:各布设规划控制数量已包含长期零售店数量。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