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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政策文件,拟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相关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燃气、户外广告设施等城市管理方面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拟定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研究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规划,制定工作目标、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考核,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四)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指挥调度和日常运行工作,全面融入“全市一张图”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含主次干道、桥梁、雨水排水、道路照明)验收移交后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指导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市政公用设施验收移交后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市规划控制区道路下的管线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协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对全县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实施行业指导、监督。
(七)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公用自行车租赁系统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机动车公共、配建和临时停车场验收移交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
(九)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
(十)配合公安部门对城市规划控制区道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人力三轮车加强管理。
(十一)负责县域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
(十二)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方面和自然资源(含海域使用)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强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宏观指导、统筹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职责,构建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治理体系。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整合优化城市管理资源,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远近统筹,上下联动,建立起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对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执法联动,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同协作机制。
(十五)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部门将行政处罚权交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集中统一行使后,仍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及行业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土地、矿产、规划、测绘、涉海等方面的批后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及受理投诉举报等职责,监管中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和违法性质评估认定意见书面移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办处罚。县自然资源部门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分工。(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2)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3.与其他领域执法部门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片区联合监管执法、跨领域综合执法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行动计划,按规定协调县、乡镇(街道)执法队伍集中统一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其他领域执法机构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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