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财政所:
为加强和改善乡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等民生事务,根据省财政厅闽财预指〔2021〕41号、闽财预指〔2022〕10号文件精神,报经县政府同意(仙财〔2022〕141号),现予以下达海岛及沿海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510万元,款列2022年“1100230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收入”,具体详见附件。
请各乡镇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海岛及沿海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9〕17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金支出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海岛及沿海地区民生等支出。由于我县海岸线短,无海岛,报经县政府同意我县海岛及沿海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薄弱村和空壳村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等民生建设项目。
二、及时申报资金绩效目标
根据县政府批复意见,请相关乡镇将资金项目录入预算一体化系统项目库中并申报绩效目标。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县政府已批复的项目情况,督促转移支付项目的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四、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海岛及沿海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9〕17号)要求,海岛及沿海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下达乡镇,请各乡镇尽快组织实施本乡镇相关涉及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1.2022年第一批海岛及沿海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情况表
仙游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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