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322]PTHS[XJ]2022001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仙游县华侨中学学生床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洛阳市汇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1幢商会大厦2-021B
被投诉人1:福建省仙游县华侨中学
住所地:仙游县赖店镇土山村
被投诉人2: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1128号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405、406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洛阳市汇云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仙游县华侨中学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仙游县华侨中学学生床架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建省仙游县华侨中学委托,于2022年8月4日发布询价公告,于8月12日组织开评标,8月1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截至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经组织开、评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投诉人洛阳市汇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进行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及负责人变更,分别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孙华艳变更为张朋军。同日,投诉人洛阳市汇云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声明变更日期前的营业执照已经作废。
2022年8月10日,投诉人洛阳市汇云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函递交被投诉人,该质疑函及其所附质疑授权书系洛阳市汇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法人孙华艳进行授权签章,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系洛阳市汇云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声明作废的营业执照。2022年8月17日,投诉人洛阳市汇云科技有限公司补正的投诉书递交给本机关,投诉书所附的投诉授权书法人签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质疑函所附一致。2022年9月13日,投诉人递交《关于补充投诉材料的函》给本机关,投诉人追认投诉书、授权书及相关文书的效力,但已超过投诉材料补正期限。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投诉人洛阳市汇云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函及其所附的质疑授权书并非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且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已经作废的营业执照,故投诉人所作的质疑函内容形式均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投诉人所作质疑函内容形式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未经依法质疑,其提起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仙游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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