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取消的事项 | ||||||||||||||
| 序号 | 取消事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 注 | ||||||||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 1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仙游县档案局 | 仙游县档案局 | 《档案法》已修改,监管职责改为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此事项列入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闽审改办〔2017〕16号、莆审改办〔2017〕19号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修改为: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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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下放的事项 | ||||||||||||||
| 序号 | 下放事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承接部门的职责 |
市级 下放文件文号 |
县区承接情况 | |||||||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已承接 | 已下放 | 已取消 | 已收回 |
承接情况 相应文号 |
现行 大项名称 |
现行 小项名称 |
||||||
| ... | 无 | |||||||||||||
| 联系人:柯江云 联系电话:0594-6761892 邮箱地址:xyda2013@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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