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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行政处罚(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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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 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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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倒卖、赠送档案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1.《档案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 3.《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4.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行政处罚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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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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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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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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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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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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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监督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3. 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行政监督检查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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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调查档案违法案件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档案执法监督检査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査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査机构和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行政监督检查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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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档案局权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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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行政奖励(共1大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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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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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行政 奖励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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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档案局权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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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其他行政权力(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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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 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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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重大活动事项的认定 |
无 |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第一款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重大政治、经贸、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和全国性、国际性的重要会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并在活动、会议结束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2.《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114号) 第七条第二款 举办、承办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活动无法判定的,由举办、承办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定。 3. 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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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
无 |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第二款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第十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2.《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门。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统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3.《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闽档〔2007〕43号) 第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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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 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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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核准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3.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5.《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第84项 项目名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档案局 6.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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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档案局权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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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公共服务(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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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 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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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管理情况登记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建档情况登记 |
无 |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应当予以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档案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重大政治、经贸、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和全国性、国际性的重要会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并在活动、会议结束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国有企业事业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2.《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114号) 第七条第一款 举办、承办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活动事项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5日内告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为属于重大活动的,应当加强对举办承办单位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为不属于重大活动的,其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公共 服务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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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 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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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保管情况登记以及竣工验收和成果鉴定档案的备案(含3个子项) |
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情况登记 |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第一款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第二款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二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3、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会同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隶属于地方的项目,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 |
公共 服务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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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和成果鉴定档案的备案 |
公共 服务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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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科研项目档案保管情况登记以及竣工验收和成果鉴定档案的备案 |
公共 服务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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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 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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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县属国有企业销毁档案备案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2.《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 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
公共 服务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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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档案局权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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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其他权责事项(共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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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 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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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档案业务工作标准、规范及相关措施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档案执法监督检査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 第五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査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4. 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其他权责事项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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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指导档案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直各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重点工程、重大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新经济领域、农业农村档案工作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3.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其他权责事项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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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 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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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全县档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行政处罚法》 3.《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4.《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5.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其他权责事项 |
档案综合股 |
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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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添加) |
负责对综合档案馆新馆项目建设的指导和功能评审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3.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其他权责事项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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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组织全县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等重大任务的申报工作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3.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其他权责事项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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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县档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无 |
1.《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其他权责事项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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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 事项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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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县档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上报工作 |
无 |
1.《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3.《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公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 4. 根据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中的仙游县档案局的职责。 |
其他权责事项 |
档案综合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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