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家园和美,保障居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干部、党员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四项手续”未落实,违反计划生育者取消村补助分配,不给予办理宅地审批、旧宅改建等手续,低保、困难户补助、入党等不给予办理证明。离婚的已生育对象必须落实“四项手续”才给予办理户口迁入,但不享受村集体经济。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根据国家政策享受。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九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一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二条 积极配合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严禁焚烧杂草、稻草,居民有义务进行监督举报,对违反规定的农户给予相应处罚。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设施的完好性,不得随意破坏垃圾桶垃圾池、绿池、路灯、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报先建、少批多建。居民建设无条件服从村庄规划统一安排。旧宅改建要先报村,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违章建筑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第十四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绿化带不能种植任何农作物,如有发现直接拔除;损坏花木者进行经济处罚,损失严重者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溪坑、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五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在田边焚烧农作物桔杆、稻杆、柴等,如若发生火灾,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村内的树木只能种植,不能买卖;山场基地树木禁止砍伐买卖,如有发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山场、农田进行土地整编,实行“定量不定位”政策。
第十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十九条 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工作,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五章 平安建设
一、寿庆规定。严格遵守操办寿庆事宜“双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报告,事后备案;寿庆酒席不分次操办,原则上每人不超过8桌,总人数不超过80人,每桌不超过1000元(禁止上高档菜肴、高档烟酒);提倡集体(中)做寿。通过节俭文明的方式,办理和参加寿宴不收(送)礼金,用朴素的心意和简单的礼品表达祝愿。
二、婚事规定。严格遵守操办婚庆事宜“双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报告,事后备案;拒绝“天价”彩礼和高额礼金,婚嫁聘金不超过3万元,提倡零聘金;婚宴不分次操办,桌数不超过20桌,总人数不超过200人,每桌控制在1200元左右,最高不超过1500元(含烟酒);迎亲车辆不超过6辆,党员、干部不超过3辆;做到“非亲不请、非亲不去”。自觉做到合理控制人情往来,杜绝讲奢华搞攀比,提倡集体婚礼、旅游结婚、植树纪念等文明风尚。
三、丧事规定。做到勤俭节约、厚养薄葬,简化治丧仪式,不收非亲人员礼金、礼物,文明礼俗,简化丧葬程序,不沿街乱搭灵堂灵棚,不在公共场所吹打鼓乐和鸣放烟花爆竹,不在出殡沿线散纸钱,用环保、生态、洁净的方式悼念逝者;控制送葬规模,出殡车辆不超过3辆,不影响交通秩序;丧事办理严格依法实施火化,不装棺再葬,不超标准建墓立碑,积极参与生态安葬;丧期不超过3天。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
四、喜事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小孩满月、升学、生日、乔迁等喜事做到小办、廉办或不办;喜宴不变通或连续摆席;不收受非亲人员的礼金礼物,不借机敛财,做到“非亲不请、非亲不去”。
第二十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一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络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二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有不良行为的人员,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双方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信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四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员、干部要积极为村民服务,严禁吃拿卡要,提高办事效率;要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表率,做村规民约的模范。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政策要求,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九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第七章 志愿者服务
第三十条 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及群众要积极参加各项志愿者服务工作,通过志愿者服务为他人、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奉献他人、提升自我。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自全体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