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轮市级地方志书(以下简称市级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及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全省修志工作计划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志书由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党史方志办)组织审查验收。
二、审查验收程序
第四条 通过初审。市级志书提交审查验收前应由当地党委或政府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省委党史方志办审查验收。
第五条 报送材料。市级志书提交审查验收需一次性报送志书送审稿(凡例、概述、目录、正文、图照、表、附录等齐全,打印清晰,装订成册)、送审报告和《福建省市级地方志书审查验收表》(见附件)。材料报送不齐备的,不予审查验收。送审报告内容应包括: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志书编纂情况,对志稿的总体评价,对评议会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志稿尚存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本级党委或政府初审意见等。
第六条 组织审查验收。材料报送齐备后,省委党史方志办成立志书审查验收组,正、副组长分别由省委党史方志办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省委党史方志办业务处室有关人员、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审查验收工作,并于60个工作日内向志书编纂单位反馈审查验收意见。
第七条 审改意见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审稿人员签名。对合格的志稿,给予办理验收手续,由审查验收组形成审稿报告,经主持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人签名,并盖省委党史方志办公章,一并寄回送审单位。未通过审查验收的市级志书,设区市和平潭党史方志部门应按照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审查验收。
第八条 通过审查验收的市级志书,设区市和平潭党史方志部门按照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本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可公开出版。
第九条 设区市和平潭党史方志部门要对通过审查验收的市级志书进行定稿确认,及时交付出版,避免因延误时效或擅自修改影响志书质量。
三、审查验收要求
第十条 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福建省地方志书编写通则(试行)》的要求,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观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记述内容是否准确,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突出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
(三)体例是否严谨完备,篇目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资料是否翔实可靠。
(四)记述是否规范,文字是否朴实、简洁、流畅。
第十一条 编纂单位应按照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志稿,未经审查验收组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如对审查验收意见有疑义,可向审查验收组反映。编纂单位拒不接受审查验收意见的,省委党史方志办向其党委或政府通报。
四、附 则
第十二条 设区市和平潭党史方志部门制定县级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 列入福建省特色志范围的市级专业、特色志书,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党史方志办负责解释,自修订后发布之日起实行,修订前的《福建省市级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