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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环违改字〔2018〕35号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吴金勇所办的养猪场停止养殖决定书
吴金勇:
业主:吴金勇
身份证号码:350322******0550
地址:仙游县枫亭镇山头村红星水库上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调查,你在仙游县枫亭镇山头村红星水库上游所办的养猪场,养猪场养殖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每幢猪舍的墙角下面的简易排放沟直接排入红星水库上游水沟,汇流到红星水库内。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证据有2018年9月10日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养殖。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场应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不得擅自生产养殖。我局将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进行进一步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7日
(主动公开)
抄送 :枫亭镇人民政府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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