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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环违改字〔2018〕42号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福建莆田华腾实业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莆田华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金莲
身份证号码:350128******314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9836630XP
地址: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6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31日省环保厅“清水蓝天”督导组和仙游县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人员对福建莆田华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虽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其成型车间的废气收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到位,擅自从事运动鞋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造成污染影响周边环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依据有:2018年10月31日《仙游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仙游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责令改正以下行为:成型车间的废气收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到位,擅自从事运动鞋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12月26日完成整改,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6日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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