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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环违改字〔2018〕43 号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陈章山所办的粉煤灰堆放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陈章山所办的粉煤灰堆放场:
负责人:陈章山
身份证号码:350322******60513
住 址:仙游县枫亭镇麟山村下埕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3日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对陈章山所办的粉煤灰堆放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陈章山所办的粉煤灰堆放场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防护措施擅自从事粉煤灰堆放。你堆放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依据有:2018年11月13日、11月15日《仙游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仙游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堆放场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所堆放粉煤灰必须清场清理到位,不得再次堆放。在清理清场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做到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堆放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完成整改,我局将对你堆放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堆放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6日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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