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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责令仙游县渝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仙环违改字〔2019〕1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3-2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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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环改字〔20191

  

仙游县渝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薛雄辉

身份证号码:3503221979****05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770045835

地址:枫亭镇仙游经济开发区五里岭片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1月23日莆田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会同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生产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其中SO2排放浓度(mg/m3)参照标准为300,但监测结果平均值为1054;颗粒物排放浓度(mg/m3)参照标准为30,但监测结果平均值为2007。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依据有:2019321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中共仙游县纪委文件《移送函》(仙纪函[2019]2号)、《监测报告》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责令改正并于2019622日前完善环保治理设施配套及运行,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进行整改,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

                                      2019325

 

                                                           

 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3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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