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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责令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4-1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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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环改字〔20198

  

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傅的洪

身份证号码:3503221973****435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08896Y  

地址:仙游县赖店留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洗车池的泥浆压缩回流管存在破损,造成回流清水外溢厂区路面,汇入厂区雨水沟排入外环境,同时在厂区围墙边另有一股清洗场地废水汇入雨水沟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围墙边雨水沟两股废水汇流排放口处采样2瓶水样。4月4日仙游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仙环测﹝2019﹞污字09号)显示,该公司外排的废水PH浓度超标。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依据有:201942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照片、《监测报告》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责令改正并于201959日前完善环保治理设施配套及运行。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进行整改,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

                                     201949

                                                              

 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4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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