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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环违改字〔2019〕6号
仙游县枫亭镇傅益敏所办的废塑料加工场 :
业主:傅益敏
身份证号码:350322199002******
地址:仙游县枫亭镇东宅村赤岭1号 (福建省红星塑胶有限公司厂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调查,你在仙游县枫亭镇东宅村赤岭1号所办的废塑料加工项目,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未配套环保治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2019年3月21日我局的现场勘察查笔录一份及询问笔录一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加工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加工场立即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加工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我局将对你加工场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进行进一步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5日
抄 送:仙游县枫亭 镇人民政府
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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