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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环违改字[2019]56号
福建省仙游县鑫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郑茂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96635484R
身份证号码:350322******0519
地址:仙游县枫亭镇九社村下宅兜3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调查,你公司在仙游县枫亭镇九社村下宅从事烧结砖生产加工项目,虽于2019年2月2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到至今未配套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有2019年7月22日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得擅自生产。我局将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进行进一步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3日
(主动公开)
抄送 :枫亭镇人民政府
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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