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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仙游县榜头镇宗凡筷子加工厂停止生产决定书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5-1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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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莆仙[2020]2

 

仙游县榜头镇宗凡筷子加工厂

    负责人: 王宗凡

身份证号码: 35032219*******636 

 地址:仙游县榜头镇云庄村顶头埔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所办筷子加工厂现场查,经查你所办筷子加工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筷子加工项目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所办筷子加工厂的上述违法行有2020年5月8日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应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得擅自生产。我局将对你所办加工场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进行进一步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511

 

(主动公开)                                            

抄送 :榜头镇人民政府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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