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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莆仙环改〔2020〕15号
仙游永兴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322******888X
法定代表人:林彩英
身份证号码:350322*********545
详细 地址:仙游县榜头镇后庄村后庄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6 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因天气暴雨,造成雨水流入你公司储液池,导致你公司储液池内的抽水泵烧掉,造成沼液满溢流到后庄村该公司下游的农田水沟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6月9日1份1页);
2、《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9日1份2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确保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按期完成整改,并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7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同时,针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进行进一步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5日
(主动公开)
抄送 :榜头镇人民政府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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