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股室: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12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审查内容、方式及标准
1.审查范围。我局制定或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2.审查方式。股室在起草审查范围内文件时,应当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自行审查,确保起草文件符合各项审查标准,并经起草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认文件符合各项审查标准后,报送局主要领导审查确认,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定向社会公开。
3.审查标准。文件制定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进行审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2.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文件制定股室在有关文件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多股室联合制定的文件,由牵头股室负责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3.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文件制定股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
4.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仙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