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订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近远期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根据全县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规划,经批准后,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铁路、港口规划、水路的陆岛交通码头建设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行业统计管理和信息引导工作。
四、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全县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督促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建设。
五、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全县客运、出租汽车交通运营以及汽车租赁等工作;负责管理搬运装卸、汽车船舶维修(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运输服务业(含公路营运车辆停发车场)的行业管理职能,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对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负责内河水上安全监督,内河船舶(不含渔业捕捞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航行保障、救助打捞。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检查、指导、协助全县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和公路路产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行使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贯彻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和总体布局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交通行业的“普法”工作。负责县直交通直属单位的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七、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等部门拟订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有关规定申请对公路、水路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批。受县财政部门委托,负责交通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编制县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运行情况,开展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交通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交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车船更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交通行业的技术和质量监督。指导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及其管理工作。行使交通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九、负责联系、协调民航、铁路管理机构;参与铁路、道路、水路运输与民航运输的衔接;参与地方民用机场、铁路规划和建设工作;参与开辟新航线、铁路的可行性研究;办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涉及民航事务的有关事项。
十、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交流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地区的合作交流,归口协调、管理交通系统对台工作。
十一、负责规划全县国防交通网络布局,组织实施国防交通战备硬件建设;拟订国防交通战备保障计划、管理、训练国防交通战备保障队伍,承担国防动员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国防运力动员和征用、国防交通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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