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9月1日19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仙游县枫亭动车站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蓝色车牌号闽B9***3 小型轿车,于2025年9月1日19时3分运载1名乘客,从仙游东楠家具城出发至仙游火车站-进站口,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由明智出行网约车平台自动收取运费,陈某某无法提供闽B9***3 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处理情况: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陈某某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9018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是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身份证”,未取得该证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对乘客而言,是将其置于安全无保障、理赔无门的高风险之中;对行业而言,破坏公平,扰乱正常的行业秩序。打击此类行为,可以规范网约车经营边界,保障乘客安全与权益,优化城市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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