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8月28日15时4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枫亭高速出入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闽 A***86(黄色)大型普通客车,经现场对该车检查核实,驾驶员张某驾驶闽 A***86(黄色)大型普通客车从云南蒙自到福建福清,途经文山收乘客6人(去莆田3人涵江1人枫亭2人),口头约定每人车费350元。该客车持有旅游包车标志牌(闽运旅游字 2020090号)和包车合同,核定为市内省际包车客运,合同规定包车路线由福清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该公司涉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处理情况:福建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4月8日该公司曾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为由处罚过。福建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1022 的情形,属于较重档次,决定予以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是一种“贪小利、酿大祸”的短视行为。一方面,乘客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私自招揽的散客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理赔困难甚至遭拒赔,同时,由于没有正规的合同和票据,一旦出现服务纠纷、费用争议等问题,很难进行有效维权;另一方面,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助长非法营运风气,为行业安全监管带来挑战。打击此类行为,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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