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8月26日14时2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枫亭高速出口例行检查时,发现佘某某驾驶闽DD***99小型轿车,车上载有4 名乘客,从厦门到仙游,经协议到达目的地后,向一名乘客收取80元运费,另外三人是朋友关系,没有收取运费,佘某某当场无法提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处理情况: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佘某某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8001 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不仅无法保障乘客的安全与权益,还扰乱了正常客运市场秩序,滋生违法行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助于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维护市场公平与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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