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交运法〔2022〕11号
县运输中心、县交通执法大队、县交通质监所: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根据《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广随即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仙政办〔2016〕4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仙审改办[2017]1号)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市场实际,对《仙游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仙交运法[2021]14号)附件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仙游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广随即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仙政办〔2016〕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即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意见》(闽政办〔2016〕151号)的要求,加快建设和推广交通运输行业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抽查事项及内容,细化抽查方式及程序,建立抽查工作机制,有力消除我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领域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强化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和社会监督,实现依法监管、公平高效、阳光行政、执法有力,创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县交通运输业协调稳健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交通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能,按照分级管理、合理分工的原则,全面梳理制定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含县运输中心<县地方海事处>、县交通执法大队、县交通质监所,局法规股、规建股、安监股,下同)对交通建设工程市场、道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市场领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附件1)。
1.交通建设工程市场抽查事项梳理工作由局规建股牵头负责,县交通质监所具体负责、局安监股做好配合工作。
2.运输市场由局法规股牵头,县运输中心(地方海事处)具体负责,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安监股做好配合工作。
抽查事项清单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职能调整进行动态管理。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监管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要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二)明确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抽查事项
1.市场主体执行国家和我县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情况。
2.交通建设工程市场运行情况,包括公路、陆岛码头建设工程招投标、设计审查、施工、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等。
3.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运行情况。包括县公路、水路客货运、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等主体的经营情况”。
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情况。
5.依法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其他市场监管事项。
(三)建立抽查名录库
全面梳理交通建设、运输两大市场主体,选取适格的执法检查和管理人员,各单位、股室分别建立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含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三个门类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和抽查人员由局规建股和运法股在各自的领域内确定。
1.市场主体名录库建库规则
(1)在我县有经营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事项的企业,应全部进入市场主体名录库;
(2)对于涉及安全和民生的“两客一危”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投诉举报较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单独分类,建立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
(3)名录库应包含市场主体名称、主营业务范围、经营场所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还应注明特殊或异常的情况(附件2)。
2.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规则
(1)名录库由我县交通建设工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领域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和具有一定行业管理经验的一般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具体名额由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2)交通建设工程名录库由局规建股、安监股、县交通质监所组成;道路运输名录由局法规股、安监股和县运管所、县交通执法大队组成;水路运输名录库由局运法股、安监股和县地方海事处、县交通执法大队人员组成。
(3)进入道路水路运输检查名录库的人员应从各部门中具有1年以上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的执法人员或具有3年以上行业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中择优抽取,且执法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4)进入交通建设工程检查名录库的人员应从各部门中具有1年以上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的执法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行业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或具有交通工程技术从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抽取。
(5)名录库应包含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从事执法或行业管理工作的年限、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编号、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件3);
(6)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人员不得进入名录库。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随机抽取,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适格、抽取过程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强对数据库的保密工作,防止市场主体信息泄露。
(四)确定抽查比例频率与抽取规则
1.抽查比例和频率。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事项,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抽查比例要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且不低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率。
2.抽取规则。对于一般市场主体,同一主体每次抽查之后,原则上不列入第二次抽查范围,避免对同一主体造成负担,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不适用该规则。对于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本次抽查时,按照“递补抽取”的原则,抽取其他人员递补。
三、抽查工作基本程序
(一)制定计划。每年度3月份前,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年度工作或各阶段专项工作部署,并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评代表的建议意见以及“12328”监督服务热线投诉情况,以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制定发布年度抽查计划,明确对一般、特殊、异常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率,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抽查方案报局规建科,由局规建股根据各单位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水路和道路运输市场抽查方案报局法规股,由局法规股根据各单位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原则上避免对同一市场主体多次重复检查。
(二)确定对象。局牵头股室根据计划,从市场主体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对于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的主体可予免检,但特殊或异常市场主体不适用该规则。对被抽取到的市场主体名单和对其开展具体的检查时间,在实施检查前严格保密。
(三)组织人员。各部门在实施职能范围内、涉及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等综合执法工作的随机抽查时,除了抽选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外,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请市局有关科室抽选执法检查人员共同开展抽查工作。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加强合作,确保形成监管合力。
(四)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按市场监管抽查内容,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建立涉企检查活动账,应将检查。被抽查的市场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按法定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结果处理。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或给予行政指导,要求违法违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的,应当及时跟踪整改情况。需要其他行政主体进行处理的,应当告知该行政主体并按规定程序移送。将抽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考核,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给予适当抽查豁免,对信用记录较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列入异常主体名录库,并在经营许可、资金补助、工程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六)结果公示。抽查结果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在交通运输部门网站、公告栏或者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示抽查和处理结果,并同步报送局法规股。
(七)健全档案。相关抽查书面材料要及时存档,并依托市场主体名录数据库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四、实施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本工作方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规则和时间节点等要求建成抽查数据库,并组织实施,力求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上下联系。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市级业务部门沟通联系,反馈在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寻市级的业务指导促进市场监管抽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到位。
(三)加强监管协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系统内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全面共享,实现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各专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作配合。逐步推进与公安交警、工商、经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涉及多头监管的行业主体形成联合抽查、联动执法的强力态势,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四)加强责任落实。县局将对随机抽查落实情况,定期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加强对实施效果的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确保责任落实。对于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泄露抽查信息、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附件:1.仙游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仙游县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名录库
3.仙游县交通运输市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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