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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序号 |
具体职责(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
依据 |
负责科室 |
科室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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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草地)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地、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我县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核我县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和林权流转。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森林旅游相关工作,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灾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十、监督管理林业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管理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林业地方标准。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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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信访和效能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林业法制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和听证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林业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和跨区域执法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普法宣传。(去掉“林业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拟订林业和草原(草地)发展有关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和草原(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编制本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决算,提出林业和草原(草地)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按权限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草地)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草地)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和草原(草地)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有关工作。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及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
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办发〔2019〕14号) |
办公室 |
林冰锋 |
0594-8592384 |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街6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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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股:负责拟订造林绿化、草原(草地)保护规划,负责林业和草原(草地)及其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草原的培育。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基本建设和发展,协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与苗圃(含林草种子储备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 负责拟订国土绿化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草地)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草地)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管理林业和草原(草地)标准化工作。承担林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草地)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 |
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办发〔2019〕14号) |
营林绿化股 |
李强 |
0594-8596210 |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街6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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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拟订森林、草原(草地)、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价。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指导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与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负责承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修复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我县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
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办发〔2019〕14号)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杨新国 |
0594-8292817 |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街6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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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发展改革股: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林地、草原(草地)和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草地)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和草原(草地)产业布局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和草原(草地)外经贸和闽台林业交流合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森林旅游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的政策、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
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办发〔2019〕14号) |
林业发展改革股 |
陈煌富 |
0594-8278536 |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街6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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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负责集中统一行使县级林业行政许可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
中共仙游县委办公室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委办发〔2019〕14号) |
行政审批股 |
郑燕清 |
0594-8590526 |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街6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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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管理国有林场,促进林业发展,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森林培育与经营,做好护林防火等工作。保护和发展木兰溪源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依法查处破坏生物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抓好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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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国有林场(木兰溪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管理国有林场,促进林业发展,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森林培育与经营,做好护林防火等工作。保护和发展木兰溪源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依法查处破坏生物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抓好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管理。 |
中共仙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柳溪联营林场更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仙委编〔2018〕9号) |
仙游县生态国有林场(木兰溪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郑瑞椿 |
0594-8593117 |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街6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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