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仙游县木兰溪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仙游县古树名木保护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仙游县绿化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仙游县古树名木保护实施方案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为进一步加强仙游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实化全覆盖巡查管护,强化资源数据更新,力争实现动态管理,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成效,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传承历史文化、建设生态文明中的独特作用,推动古树名木活化利用。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保护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三级:①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②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③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二)保护范围
古树名木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保护范围。在城镇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树群,其保护范围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三、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协调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直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和有关规定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一)县级有关部门职责
县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公益宣传,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林业局牵头负责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挂牌保护和病虫害防治检疫等工作,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和森林防疫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开展古树名木养护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培训,向古树名木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人)提供技术指导,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保护方案审查、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形成长效化保护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督促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审核上级补助资金分配并下达预算及监督资金支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将古树名木保护等要素纳入规划编制,在用地审批时应严格遵循避让原则,同时负责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两违”处理,组织开展古树名木环境恢复治理,组织实施古树名木登记发证及登记争议调处等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古树名木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对破坏城市古树名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红线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古树名木土壤保护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培肥地力。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依法查处破坏古树名木的治安刑事案件和法律、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县文物和景点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统战部(民族宗教)负责宗教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支持和推进古树名木保护项目等工作,根据政策支持方向与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补助。
县教育局负责在校园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古树名木保护教育和校园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
县直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本单位用地管理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开展古树名木认养。
(二)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党委和政府古树名木工作要求,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强化激励与问责机制,对责任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总责。根据《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落实古树名木管护单位,古树名木挂牌保护后,一个月内由各镇(街道)与各自辖区内管护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或下达管护责任书。责任书需按规划区内或规划区以外分别备案至县住建局、林业局。督促各管护责任单位每季度都要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清查,形成现状台帐。
(三)村(社区)职责
村(社区)是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监督护林员、网格员、园林绿化养护人员工作,落实源头管理责任。根据管理的古树名木实际状况,制定日常养护管理计划,督促养护人落实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措施。每季度都要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清查,形成现状台帐,确保日常管护有效到位,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增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四)养护人确定及职责
古树名木养护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2.宗教场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
3.城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养护单位为养护人;
4.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5.其他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居)委员会为养护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县住建、林业部门按职责负责确定。
各养护人负责日常监管古树生长状态,并做好日常养护管理记录,发现存在生长不良、患病等情况,及时报告,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森防等服务机构进行抢救复壮和病虫害处置等。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资源数据
1.古树名木实行认定制度
由省、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
(1)名木和一、二级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
(2)三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
(3)古树群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
2.古树名木普查与调查
应当每10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普查。普查应当按照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统一登记、拍照、定位、鉴定等,并将调查信息录入全省古树名木信息管理数据库。争取建立仙游县古树名木信息化系统,将每株古树调查信息(树种、位置、树龄、生长状况等数据)导入数据库中备案,一树一档,同步生成二维码,印制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上。二维码需可提供查询古树信息和日常管护信息录入,掌握古树名木资源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调查后拟申请认定为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树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3.申请古树名木认定材料
申请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古树名木调查表;
(3)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4.挂牌保护
认定和公布古树名木名单后,及时制作统一样式的保护牌,挂牌保护,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二维码信息等内容。
5.死亡古树名木注销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鉴定。名木和一级、二级古树经鉴定确系已死亡的,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向省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注销。三级古树经鉴定确系已死亡的,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向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注销。
对经现场核实鉴定或经上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实地核查,未确定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抢救、复壮。经现场核实鉴定,发现人为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的,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查处。
古树名木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按《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落实管护措施
1.分级巡查监管
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技术人员巡查一次。乡镇(街道)每半年应巡查辖区内古树名木一次,村(社区)作为管护责任单位,每个季度要自主巡查古树名木一次,并填写古树名木巡查记录表,并报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每季度都要对全县古树生长情况建立古树生长管护档案,形成现状台帐,确保日常管护有效到位。
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护林员、网格员、绿化养护人作用,按职责分工安排每月检查古树名木情况,配合管护责任单位保护古树名木,发现古树名木异常情况(虫害、患病、生长不良、树体破坏等),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和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发现人为侵害的,应先行制止并报告。
2.促进树木生长
乡镇(街道)要注重改善生存环境,调查立地环境,对缺乏绿地的,尽可能清除混凝土扩大绿地面积,拆除树干周围的违建。调查土壤及古树叶片的营养情况,有针对性地补充肥料。对土质较差、板结,适当进行松土或培土。有必要的可设立栅栏,防止人为撞伤和刻伤树皮,保持土壤的疏松透气性。
科学增强树势,一是去枯弱枝、促发新壮枝。及时修剪树冠外围枝条衰弱枯梢,修剪后加强肥水管理,以促发新壮枝,形成茂盛的树冠。二是松土培土。在生长季节进行多次中耕松土,冬季进行深翻,以改善土壤的结构及透气性。三是加强肥水管理。对生长势不良的古树定量施肥,施用有机肥,施肥要深施、覆土,禁止表施、散施;对于地势不好易积水的古树,应在雨季前提前开设盲沟排除积水,以保持土壤中有适当的空气含量。
3.开展抢救复壮
在接到古树名木异常情况(虫害、患病、生长不良、树体破坏等)报告后,乡镇(街道)应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复壮和病虫害处置,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给予技术指导,涉及违法破坏的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古树易受病虫侵害,使树势衰弱,容易造成树木死亡。各养护人每周需定期检查古树生长情况,如有发生病害情况,管护责任人需及时上报,由县级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安排专业防治队伍进行处治。在发现有古树被白蚁危害,不可随意破坏白蚁侵袭的痕迹,防止白蚁四处逃窜,扩大受害面积,增加灭治难度。病虫害防治需采用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方法,使用低毒无公害的生物农药为主要防治药物。检查古树的主体情况如主干的完整性、气根的生长情况等,分别采取引气根下地,封补树洞的复壮措施,视具体情况对古树设围栏保护、支撑、安装避雷装置。
(三)遵循避让原则
1.严控保护区域。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优化保护方案。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以及公共事业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建设项目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3.规范移植程序。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移植,实行异地保护:生存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隐患的;因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及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方案,并依法审批。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落实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不少于5年的养护费用。
(四)打击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擅自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县公安局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长效管理
统筹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断探索和优化长效管护机制,一是实行常态化巡查制度,按照分级巡查监管原则,各责任人按照规定巡查频次开展巡查管护。二是建立实时报告制度,各级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处置。三是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古树开展普查、调查,规范古树名木认定注销程序,对新增、濒危和死亡古树名木及时对应落实挂牌保护、抢救复壮和核准注销。
(二)创新保护机制
一是强化专业养护。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养护服务,对辖区内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化养护。二是推行综合保险。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为全县造册挂牌的古树名木购买综合险,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古树名木风险管理,有效转移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病虫害造成的损失风险。三是深化文景融合。以挖掘古树名木乡愁文化为基础,依托乡村振兴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围绕古树名木创建微景观、微公园、文化广场等,将古树名木保护宣传与乡村发展有机融合。四是开展认养活动。开展古树名木认养,引导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以捐资认养或实地管护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推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社会化。
(三)建立考评机制
将古树名木保护机制纳入乡镇(街道)林长制考核内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成效由林长办组织按年度进行考评,包括日常监管到位、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责任人巡查情况、护林员职责落实、宣传教育到位、有效保护措施和抢救复壮等。同时,乡镇(街道)应相应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考评机制,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管护单位进行考评。
(四)落实工作经费
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按需列出普查调查、宣传教育、病虫害防治、抢救复壮等专项经费,保障日常巡护、养护复壮等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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