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1110-1002-2025-00016
- 发文机关: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07-01
- 发文字号: 仙政民〔2025〕105号
- 标 题: 仙游县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07-0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养老机构:
根据中央、省、市纪委监委大力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部署要求,以及市扫黑办、市金融办、市民政局等关于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仙游县开展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部署,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线索,配合当地政府依法打击养老机构领域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妥善化解风险,有效做好防范和化解养老机构服务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结合我县养老服务行业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理解非法集资含义
(一)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条件。
1.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2.公开性是指利用广播、报刊、各类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微信等传播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尽可能多地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
3.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回报。
4.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涉众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案发后,大量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藏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过激事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非法集资并非法定罪名,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相对应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176条),集资诈骗罪(192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条),欺诈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60条),非法经营罪(225条),非法广告罪(222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条第1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条)。
二、要强化非法集资工作领导
为切实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工作领导,县民政局决定成立以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科(股)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主任为成员的仙游县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民政局养老慈善股,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科室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等工作,确保本辖区养老服务领域防范不留真空。
三、要有效推进非法集资工作
(一)强化宣传引导(7月15日前)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积极组织部署本乡镇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活动要结合实际,注重方式方法,要善于借助各种新兴媒介载体,合理选择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媒体、广播、公告栏、微博、问卷调查、实地宣传、也可通过入户宣传等媒介,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院民等开展日常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非法集资的形式和危害,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特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后应采取的补救措施、报案渠道、举报方式等,强化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的风险意识及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维护群众的财产安全,引导大家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形成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各乡镇可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面向社会公众收集本乡镇内养老服务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力求全面掌握养老服务机构的非法集资的情况。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底前)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对照整治内容,认真查找本机构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三)督促检查阶段(8月15日前)
各乡镇(相关)民政办要组织开展督导和检查。对排查出的集资风险要及时上报各县民政局、处非办、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市民政局,并进行台账式管理,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持续跟踪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预警提示,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县民政局将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对各地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情况以“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的方式,采取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实施对养老服务领域涉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督导督查。
(四)总结反馈阶段(8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部署安排情况、风险自查、排查、处置情况以及督促检查情况及时进行详细汇总、认真分析、全面总结,总结材料于8月29日前报送县民政局养老慈善股。
四、要狠抓非法集资工作落实
(一)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服务对象是老年人,在养老机构领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不走过场。
(二)压实责任。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省、市文件要求和工作实际,细化目标及措施,做到压力逐级传递,责任层层落实,把防范非法集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强化日常监管,重点对民政部门许可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在建和筹建的养老机构、采用招商引资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对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坚决杜绝养老机构非法集资行为,堵塞风险漏洞。
(三)及时反馈。各地要选派专人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跟踪指导,对于突发事件及重要情况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适时督查。县民政局将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工作。县民政局举报电话:8259712
附件:仙游县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仙游县民政局
202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仙游县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蔡静娴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王诗槟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负责人
方清林 鲤城街道民政办负责人
严文庆 鲤南镇民政办负责人
杨宇斐 大济镇民政办负责人
黄 黎 龙华镇民政办负责人
林玉秋 赖店镇民政办负责人
李永丽 榜头镇民政办负责人
王智雄 枫亭镇民政办负责人
邱中立 园庄镇民政办负责人
阮丁奇 郊尾镇民政办负责人
吴庆华 盖尾镇民政办负责人
林 源 度尾镇民政办负责人
苏朝阳 西苑乡民政办负责人
李振雪 钟山镇民政办负责人
林 欣 游洋镇民政办负责人
温文毅 石苍乡民政办负责人
黄金碧 书峰乡民政办负责人
蔡燕芳 社硎乡民政办负责人
林志勇 菜溪乡民政办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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