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 许可条件 | 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 申请材料 |
一、行政区划调整的,由拟变更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再由县人民政府向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再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申报材料一式15份,报省政府的同时报省民政厅(10份)。 附件1: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附件2:县级行政区划示意图(8开); 附件3:拟设立、撤销或更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示意图(8开); 附件4:附图必须依照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标绘;行政区划的调整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时,在上报的请示中,应明确叙述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需提供1:5万行政区域界线标绘地形图(原图1份,复印图一式3份)。 附件1:征求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的报告; 附件2:填写变更表。 |
| 许可程序 | 1、所在单位请示;2、民政部门(区划地名办)受理、初审;3、县政府审核并提出请示;4、报市政府审核;5、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
| 许可期限 | 每个程序步骤七个工作日 |
| 受理单位 | 县民政局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联系电话 | 0594-6731212 |
| 联系地址 | 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9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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