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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收养登记事项审批

来源:仙游县民政局 时间:2013-09-0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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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许可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3、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规定。

申请材料

1、收养人申请报告;2、村(居)委会(单位)证明;3、计划生育情况证明;4、公安部门报案证明;5、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童)入院记录;6、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呈报单;7、送收养协议书;8、市级以上报刊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9、收养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10、村、乡(街道)、县计生证明;11、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单及体检结论证明。1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1寸相片各1张,2寸合影相片1张。

许可程序

1、受理当天:申请人到县民政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初审: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3、调查: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深入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意见;4、审核:局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5、审批:经办人在3个工作内按程序出具审批意见(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6、办结:经办人在准予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出证。

许可期限7 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县民政局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0594-8258280
联系地址 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民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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