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设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7月24日)
第五条 福建省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设区市级、县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分别是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3.《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农〔2005〕502 号)
第四条第四款 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4.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第二款 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号)
“附件2: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中,第5项,省民政厅部分下放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异地商会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附件3:调整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中,第9项,“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对应国家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闽政文〔2015〕239号)
“附件1:取消、下放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表”中,第7项,省民政厅实施的“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个子项),部分取消,对应国家取消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二、申请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的社会组织)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2、勘查3、审核 4、审批(办结)
五、申请材料
1、发起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需双面清晰复印,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1份);
2、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双面清晰复印)(1份);
3、申请成立登记社团的请示(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4、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纪要、理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无监事会的不提交),各会议纪要需附参会人员名单(原件1份);
5、理事名单、常务理事名单(没有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不需)、监事会名单(没监事会的不提交)(原件1份);
6、理事会领导机构名单(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原件1份);
7、会员花名册;(附上电子版)(原件1份);
8、章程(章程盖社团公章)(附上电子版)(原件1份);
9、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直接登记的不提供);
10、验资报告(原件1份);
11、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填报《社会团体住所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原件1份);
1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3份);
1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3份);
1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3份);
1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每人一式3份)(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16、《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原件3份);
17、《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原件一式3份);
18、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退离休)不得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 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出具同意兼职的文件,而后填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mz8582616@163.com
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民政局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正反两面都要印;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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