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社会养老机构的设立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莆政综〔2014〕150号)
“附件3: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中,表二: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05项),103项,市民政局部分下放至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的“境内社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登记" 事项,实行分级审批,行政许可。
4. 《莆田市民政局关于下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莆民〔2014〕81号)
第一条第一款 审批权限:由区民政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不含冠名为“莆田市”字样名称的养老机构)。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名称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登记机关有关养老机构名称的规定或取得名称预核准相关文件,住所应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登记机关有关规定;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三、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理流程
1.受理2.审核3.审批4.办结
五、申请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
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提供名称、章程等;
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
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如行政管理、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后勤、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4.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由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相关业主同意的材料。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供《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
六、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九、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mz8582616@163.com
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民政局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正反两面都要印;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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