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核准
一、设定依据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9〕7号)“附件4.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95项)”中,第11项,省民政厅下放至县(区、市)民政局的“境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二、申请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员;
2.固定的场所;
3.资金来源;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4.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三、许可类型
公共服务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审批(办结)
五、申请材料
1.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公共服务决定书
九、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mz8582616@163.com
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民政局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正反两面都要印;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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