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牌证号办理
一、设定依据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二十二条 楼(院)、门牌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并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放相应的门牌证。
门牌证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二、申请条件
无。
三、许可类型
公共服务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2、办结
五、申请材料
1、居民住房产权人申请门楼牌号的需提供:
a、房屋(建筑物)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门楼牌号证明1份;
b、房屋产权证、或土地所有(使用)权证等能证明产权所有的材料(窗口经办人查阅后归还)。
2、居民同一住址因分户申请门楼牌号的需提供:
a、房屋(建筑物)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门楼牌号证明1份;
b、房屋产权证、或土地所有(使用)权证等能证明产权所有的材料(窗口经办人查阅后归还)。
c、产权所有人门牌证原件(窗口经办人查阅后归还);
d、居民户口簿原件(窗口经办人查阅后归还)。
3、新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群),其名称经核准登记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办理,需提供:
a、经审核批准登记《莆田市建筑物(群)门(楼)牌号申请表》1份;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c、建筑物(群)总平面图1份;
d、建筑物(群)各层平面图1份。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门牌证
九、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mz8582616@163.com
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民政局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正反两面都要印;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乡镇公开链接
部门公开链接
省内导航链接
省、部委链接
乡镇公开链接
部门公开链接
省内导航链接
省、部委链接
网站标识码:3503220045 闽ICP备05007465号-1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版权所有©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opyright © 2006www.xianyou.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