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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牌证号办理

来源:仙游县民政局 时间:2016-01-17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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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牌证号办理

一、设定依据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二十二条 楼(院)、门牌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并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放相应的门牌证。

门牌证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二、申请条件

无。

三、许可类型

    公共服务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2、办结

五、申请材料

1、居民住房产权人申请门楼牌号的需提供:

a、房屋(建筑物)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门楼牌号证明1份;

b、房屋产权证、或土地所有(使用)权证等能证明产权所有的材料(窗口经办人查阅后归还)。

2、居民同一住址因分户申请门楼牌号的需提供:

a、房屋(建筑物)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门楼牌号证明1份;

b、房屋产权证、或土地所有(使用)权证等能证明产权所有的材料(窗口经办人查阅后归还)。

c、产权所有人门牌证原件(窗口经办人查阅后归还);

d、居民户口簿原件(窗口经办人查阅后归还)。

3、新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群),其名称经核准登记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办理,需提供:

a、经审核批准登记《莆田市建筑物(群)门(楼)牌号申请表》1份;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c、建筑物(群)总平面图1份;

       d、建筑物(群)各层平面图1份。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门牌证

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mz8582616@163.com

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民政局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正反两面都要印;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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