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残疾认定、评定办理
一、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革命伤残军人需要调整伤残等级的,现役军人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退役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申请条件
1.退役残疾军人;
2.因公受伤公务员;
3.见义勇为受伤人员
三、许可类型
行政确认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2、初审 3、上报
五、申请材料
1、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由县安置办核对并盖章);
2、入伍登记表复印件;
3、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2寸彩照4张;
5、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医院诊断鉴定)(原件及复印件)。
6、因公受伤公务员应提供公务员在编证明(由编办提供)原件。
7、个人申请。
六、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mz8582616@163.com
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民政局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正反两面都要印;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乡镇公开链接
部门公开链接
省内导航链接
省、部委链接
乡镇公开链接
部门公开链接
省内导航链接
省、部委链接
网站标识码:3503220045 闽ICP备05007465号-1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版权所有©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opyright © 2006www.xianyou.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