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区域地名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和更名审批办理
一、设定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43号)
二、申请条件
1、地名命名
1.1地名命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a、 应当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健康;
b、 应当一地一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
c、 应当名实相符;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
d、 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一致;
e、 使用大厦、公寓、花园、庄园、别墅、中心、苑、居等通名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f、 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1.2地名命名不应:
a、 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
b、 不得使用有损国家、民族尊严、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公德和格调低俗的词语;
c、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的地名和人名作地名;
d、 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误解、歧义的字;
e、 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超越省级行政区划的词语命名。
2、 地名更名
2.1地名更名应当:
a、 地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的,或者含义不健康的,或者有重名情形的,应当更名;
b、 地理实体因改造、拆除,其名称与改变后状态明显不符的,可以更名;
c、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可以更名。
2.2地名更名不应:
a、地名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更名;
b、严格控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
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三、许可类型
公共服务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表1份;
3、总平面图(有标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等指标数据)1份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公共服务决定书
九、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mz8582616@163.com
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民政局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正反两面都要印;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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