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役军人烈士申报的审核转报办理
一、设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二、申请条件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三、许可类型
行政确认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2、初审 3、调查落实 4、上报
五、申请材料
1.家属申请(叙述烈士的真实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报材料;
3.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民政部门作出调查落实,并由民政部门作出调查落实报告;
4.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报文件。
六、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mz8582616@163.com
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民政局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正反两面都要印;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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