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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来源:仙游县民政局 时间:2016-01-1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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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一、设定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性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号)

二、申请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审批(办结)

五、申请材料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登记表格之一);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登记表格之二)(其中包含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章程);
3、《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编号04);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

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直接登记的无需提供);
8、《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编号09);
9、《基金会印章备案表》;

10、《基金会账户备案表》;

11、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非公募性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mz8582616@163.com

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民政局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正反两面都要印;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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