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设定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民发〔2001〕306号,2001年10月19日发布施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3.《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 (民发〔2001〕297号,2001年9月21日发布施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职业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二、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无需此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三、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2、勘查3、审核 4、审批(办结)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或执业许可证(直接登记的无需提供);
3、章程(一式三份);
4、办公场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举办单位简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7、拟任负责人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8、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若无内设机构可不填报);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6)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表。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mz8582616@163.com
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民政局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正反两面都要印;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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