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城乡低保是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是政府对城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贫困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给予救助性保障兜底的一项政策。
二、申请条件
持有仙游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区人均年收入低于7920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660元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业务受理单位
仙游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提供个人手写申请书,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常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充完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启动核查程序。
(三)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查。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并生成核对报告。经信息化核对家庭经济情况不符合我县低保规定的,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作出解释;对家庭经济情况符合我市规定的,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四)入户调查。对经信息化核对家庭经济情况符合我县规定的申请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由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组成的调查小组按照100%比例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数量、身体状况、就业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对不符合我县低保政策规定的,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作出解释,对符合我县低保政策规定的,进行张榜公示。
(五)申请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栏进行为期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乡镇(街道)予以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
(六)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成员由乡镇(街道)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人获参加评议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低保申请获初步通过。未达半数代表同意的,不予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作出解释。
(七)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发给低保证,并进行发放公示;对审核不通过的,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作出解释。
(八)发放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后通过审批,纳入我县低保范围的人员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九)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县民政局每年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个人申请书,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
特困人员供养
一、受理范围
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材料
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本人(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居委或其他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受理
经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3.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4.公示
调查核实和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5.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完成民主评议)的,公示(评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终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每年至少进行1次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每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
发现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临时救助
一、申报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一)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三)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一)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二)因解决住房问题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三)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四)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五)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
非我县户籍的外来人员,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符合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条件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非我县户籍的外来人员,未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当地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四)因事故灾难、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需要提供乡镇(街道)或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造成困难的,提供子女在校证明。
(六)非本县户籍外来人员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社保卡(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办理程序
乡镇(街道)民政办受理→入户调查→公示→审核→审批(3000以内由乡镇(街道)审批,3000元以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发放救助金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10个工作日(不含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公示等特殊环节)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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