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申请条件
持有仙游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区人均年收入低于10800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900元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许可类型
行政给付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即办)2、审批(35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3、仙游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不含特殊节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告知书
九、联系方式及时间
联系电话:0594-8293809
通办范围:全县各乡镇(街道)便民中心
办公地点: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北街559号仙游县民政局办公楼2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投诉电话: 0594-8289779
办理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诉求渠道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仅供核验);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5、申报材料需提交至各乡镇(街道)便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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