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申请条件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送养人条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二)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三)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数和自身子女人数的限制。
三、许可类型
行政确认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2、审核(2个工作日);3、决定(即办)。
五、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
4、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7、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8、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9、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10、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1、照片;
12、授权委托书;
13、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14、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15、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16、监护证明;
17、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8、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19、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联系方式及时间
窗口电话:0594-8258280
电子邮箱:3026463927@qq.com
办公地点: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垅社区清源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一楼134号窗口
投诉电话: 0594-8289779
办理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查询的证照,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交纸质证照);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1份(仅供核验)。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5、办理结果可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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