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依据《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办法》,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月增加的 50 元/ 人的补助经费予以补助。对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 区)省级财政按 70%左右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自行确定。
2.补助对象:当年度全县所有村级动物防疫员。
3.补助内容: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补助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4.补助标准:补助标准1800元/年/人,按省、市、县承担比例70%:15%:15%进行补助。
5.申报程序:按照“村级推荐、乡镇审核、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张榜公示、乡镇发放”的流程进行。
咨询电话:0594-8259938
监督电话:0594-8255368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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