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优质主体和优质村。
二、补助内容
对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优质主体和优质村给予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工作,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品牌营销等。
三、补助标准及方式
每个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优质主体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个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优质村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方式主要采取“先建后补”。
四、申报程序
按照“项目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复核、网上公示、项目建设、组织验收、资金拨付、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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