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仙游县农业农村局参照实施《莆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仙游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7-07 10:24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闽司〔2019〕245号)、《福建省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闽农法函〔2020〕205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农法〔2019〕6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为本局的法制审核工作机构。

政策法规科要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低于执法人员总数的5%。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承办具体行政执法事务。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七条  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相对人或他人重大财产或人身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一)行政许可类

1.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2.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不予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

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均须进行法制审核。

(三)行政强制类

行政强制所有执法决定均须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执法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审核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有重大职能调整时,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编制《莆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后,分管局领导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本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由行政执法机构报送政策法规科审核,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草案。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案件基本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3.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材料。

(五)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调查终结报告。

(六)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七)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发出《关于补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材料告知书》,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行政执法机构逾期不补充的,政策法规科退回已收到的材料。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政策法规科编制《莆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进一步明确送审提交的材料、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是否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行政执法机构深入调查取证。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已聘请的法律顾问、法律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四)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裁量基准不当,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超出本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行政执法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由政策法规科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完成后,应当制作《莆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行政执法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收到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行政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未通过或者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书面提请复核。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经复核,行政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的,应当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局主要负责人是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行政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或构成犯罪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政策法规科未按照本制度对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莆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莆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3.关于补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材料告知书

4.莆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5.莆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